合同价款为含税款,乙方提供 /,税率17%,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合同内单价不再调整。以上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数量以现场实际验收合格数量为准。实际收货超出合同约定总额10%且超过2万元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单价不得超过原合同单价。
2.质量要求:
(1)石材厚度按合同之规格厚度误差不能超过2mm;规格板对角线误差不能超过2mm;烧面、荔枝面均匀,平面及侧面方正(90度垂直);
(2)立面及压顶石材规格误差不大于2㎜,光面石材光度达85%以上;
(3)石材不能有10%明显色斑色线等瑕疵;石材湿水后不能出现5%暗根及明显斑点;
(4)乙方所供应的所有材料及加工工艺、加工尺寸及厚度变差必须符合本合同签订时国家、行业现行的建材规范标准;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新标准正式发布,除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按新标准执行。
(5)乙方提供样板,经甲方确认后,甲方负责封样保存,作为质量认定的主要依据,实际供货石材的材质、加工工艺等须与样板一致;实际供货以甲方签字确认的下料单为准。
(6)乙方承诺提供的材料满足甲方施工要求,出厂为合格产品。
第二条 包装方式:
乙方按约定采用以下第1项方式包装并承担相关费用。每一包装箱内必须附有装箱清单。
1.木箱包装,包装箱应牢固,应符合行业标准要求。每箱重量不超过1.5吨,石材之间用夹板隔开,支垫木方高度≥8cm。
2.木托盘包装,石材边缘必须有夹板,石材之间用夹板隔开,托盘坚固牢靠,每个托盘承重不超过2吨,托盘下支垫木方高度≥8cm,单面至少3条包装带并保证完整、不松动。
第三条 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具体时间以甲方实际通知为准。(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出具详细到货计划(整体、单项),乙方须严格按计划进行。
2.交货地点:松溪河环溪河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货到甲方指定地点验收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现场联系人:张小三(电话:13522332233)或李小四(电话:18777887788)。
3.运输方式:、、。
4.交货时乙方提供、、、、、。
第四条 验收:
1.验收时间:货物到场后三天内完成初步验收,二个月内完成质量最终验收。
2.验收方式:货物进场后,由甲方现场负责人、仓管人员对货物数量、规格及质量进行初步验收后,予以签字确认,该签字仅作为到场数量依据。甲方在约定时间内进行质量最终验收,不合格产品由甲方另行清理堆放并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10日内须将不合格材料清理出场,并承担相应费用。如乙方逾期清理影响甲方施工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产生的相关费用从乙方货款中扣除。
第五条 履约保证:
1.履约保证金: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未违反合同约定的,结算支付时全额无息返还。
2.支付方式:乙方以下列(1)方式支付履约保证金。
(1)合同签订后45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履约保证金转入甲方账户(账户信息详见合同首部所示甲方账户)。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时,须注明项目名称、乙方名称及用途为履约保证金,如因乙方标注不清晰或错误导致甲方无法及时开具收据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授权甲方在支付本合同首期款时直接予以扣除。
(3)乙方授权甲方在支付双方于2016年8月1日签订的松溪河环溪河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石材分批采购合同》(合同编号:P2342231423423)的合同款时直接予以扣除。
第六条 货款支付:
1.支付时间:
(1)每月1日双方核对上月所供合格石材的数量、金额,付款资料齐全后,甲方在45个工作日内付至支付已到货货款的50%;
(2)货到现场二个月内完成质量最终验收,付款资料齐全后,甲方在45个工作日内付至已到合格货物合同总价的90%;
(3)剩余款项待石材全部到货后甲乙双方在3个月内完成结算后4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款的100%。
2.支付方式:以下列第(1)项方式支付:(1)银行转账;(2)银行承兑汇票。
3.申请付款时,乙方须提交正规有效等额发票、签章确认的送货单,并及时签认对账单、设备材料进度款支付审批表、设备材料进度款结算审表等与本合同材料结算有关的统计数据和资料。
4.乙方若开具汇总的专用发票,须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清单或者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5.若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则乙方须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6.乙方必须提供准确的收款银行账户资料,如因乙方提供资料错误,导致相关款项支付不到位,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因账号资料有误而产生银行退票情况,乙方须承担本次付款的10%但不高于1000元的管理费作为对甲方的劳务补偿,并且同意被退票款项在甲方收到乙方《账号信息更改声明》半个月后再次办理付款。
7.合同中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
第七条 双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10个工作日或以上支付货款时,应根据实际支付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
2.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接受合格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日或乙方明确表示不能交货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10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还有其它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偿。
4.乙方所交货物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甲方同意使用,应按质论价;如甲方不能使用,乙方接到甲方通知24小时内给予答复,乙方须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按合同约定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补齐或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按时退换货的,按逾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5.乙方未按甲方计划要求到货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6.因产品质量原因,乙方拒绝更换,或更换后质量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甲方有权另请其它供应商供货,按所发生费用的两倍从乙方货款中扣除;或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7.因乙方原因导致第三方向甲方索赔的,乙方需承担一切责任及相关费用并按照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如由于乙方包装不善引起的损坏和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按包装成本价的3倍支付违约金。
9.乙方若无法提供发票,扣除相应税金,并按无法开具发票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最低不少于5000元);乙方若提供虚假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发票,须重新提供真实有效的发票,并按票面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造成的一切责任。
10.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独立存在,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终止或解除而受到任何影响。
11.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将按甲方《供应商管理制度(TH-ZD-CG-G014)》进行扣分或降级,情节严重者将列入供应商黑名单。
第八条 禁止商业贿赂:
1.为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及保护甲乙双方涉合同当事员工,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机制。
2.甲方或其员工不得接受、暗示或要求乙方以任何形式实施贿赂行为。
3.禁止乙方或其员工在本合同签约洽谈过程、履行过程、结算过程中,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以此抬高合同价格、降低质量要求或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乙方或其员工在涉本合同事务交往中实施商业贿赂的,视为根本违约。
4.上述商业贿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或其员工为销售商品,假借促销费、宜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回扣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财物,以及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5.乙方或其员工实施贿赂或承诺贿赂的,无论该贿赂发生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前后,以及是否影响了合同价款、所供货物质量等,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乙方员工实施贿赂的,视为乙方企业行为,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起2日历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无。
2.无。
第十二条 其它:
1.双方来往函件,按照合同规定的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以邮寄、传真或发邮件方式送达对方均为有效。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2.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各自义务履行完毕时失效。
4.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